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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4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潘江与孙嘉朋、孙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嘉朋,潘江,孙嘉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4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嘉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潘江。原审被告:孙嘉强。再审申请人孙嘉朋与被申请人潘江、原审被告孙嘉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九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嘉朋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以“九三农垦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为定案依据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同时申请人提交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孙嘉朋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其申请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嘉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白伟江审判员  董学刚审判员  潘庆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晓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