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潘江与孙嘉朋、孙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嘉朋,潘江,孙嘉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4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嘉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潘江。原审被告:孙嘉强。再审申请人孙嘉朋与被申请人潘江、原审被告孙嘉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九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嘉朋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以“九三农垦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为定案依据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同时申请人提交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孙嘉朋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其申请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嘉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白伟江审判员 董学刚审判员 潘庆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晓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