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建社与付同子、付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社,付同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111号申请人张建社,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付同子,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绛县。申请人张建社与被执行人付同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4)绛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同子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付同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绛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红武审判员 杨冬芳审判员 李鸿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君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