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更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死缓改有期刑事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京0105刑更20号罪犯张余,女,1988年5月7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唐县,大专文化,系中企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1日被逮捕,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9日本院作出了(2014)朝刑初字第2115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罪犯张余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7日9日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三中刑终字第78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经查,因罪犯张余怀孕,不宜收监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决定对罪犯张余暂予监外执行,现监外执行期满,罪犯张余被诊断为妊娠状态,鉴于罪犯张余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张余暂予监外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