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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与梁如风、梁如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梁如风,梁如春,牛瑞芳,张爱荣,张会延,段胜勇,张玉吉,路买江,赵卫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519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桂园区太行路北段。负责人韩培云,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向平,该社员工。被告梁如风,女,1971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梁如春,女,1973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牛瑞芳,女,1974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张爱荣,女,1976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张会延,女,1966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段胜勇,男,1988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张玉吉,男,1964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路买江,男,1964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赵卫周,男,1972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以下简称开元信用社)诉被告梁如风、梁如春、牛瑞芳、张爱荣、张会延、段胜勇、张玉吉、路买江、赵卫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军喜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元信用社诉称,2012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梁如风、梁如春、牛瑞芳、张爱荣、张会延、段胜勇、张玉吉、路买江、赵卫周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梁如风发放贷款人民币30万元;利率按月息11.85‰计算,按月支付;还款期限为2013年6月28日;贷款逾期的,逾期期间按正常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被告梁如春、牛瑞芳、张爱荣、张会延、段胜勇、张玉吉、路买江、赵卫周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截止起诉时,被告未归还原告本息。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梁如风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99989.7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依法判决被告梁如春、牛瑞芳、张爱荣、张会延、段胜勇、张玉吉、路买江、赵卫周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梁如风、梁如春、牛瑞芳、张爱荣、张会延、段胜勇、张玉吉、路买江、赵卫周承担。经审查,被告梁如风已死亡,起诉时无明确的被告。本院认为,被告梁如风已死亡,立案后发现��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军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