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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5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城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友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城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友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沧浪医院,华志巍,曹大,王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5268号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城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广建路1号。法定代表人:虞永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秋荣、应琼婷,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富仁坊45-55号。法定代表人:王明。被告:苏州市友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209号(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华志巍。被告:苏州沧浪医院,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吴中西路***号。负责人:王明。被告:华志巍,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苏州工业园区。被告:曹大男,男,196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王明,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城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友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沧浪医院、华志巍、曹大男、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城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3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69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城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