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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鲁四龙诉被告肖慧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四龙,肖慧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637号申请人:鲁四龙,男,汉族,住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光成,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肖慧波,男,汉族,住邻水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鲁四龙与被申请人肖慧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鲁四龙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肖慧波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熙源路8号尚水熙源观水轩1栋3单元5楼3号房屋予以���封。并已提供卢道清的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鲁四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肖慧波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熙源路8号尚水熙源观水轩1栋3单元5楼3号房屋予以查封(共有人:何春容,产权证号:权0041015;档案编号:权0041015);二、将担保人卢道清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人民路南段79号1-2-3号房屋予以查封(产权证号:邻房监房权证鼎屏镇字第006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文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