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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4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晓芳与连云港市美丽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海州分公司、连云港市美丽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芳,连云港市美丽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海州分公司,连云港市美丽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930号原告:刘晓芳,女,1987年2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连云港市美丽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海州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孔南路42号中茵名都S4号楼。被告:连云港市美丽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5号山水丽景广场AB楼301室。原告刘晓芳诉被告连云港市美丽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海州分公司、连云港市美丽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连云港市美丽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海州分公司、连云港市美丽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可供送达的地址,且又未依法缴纳公告费用,经本院催交后,原告仍未能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晓芳撤诉处理。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