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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志敏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志敏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625号原告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研发1路1号B栋5楼。法定代理人兰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雨岚,湖南竞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敏,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敏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80.87元,减半收取8340.44元,由原告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