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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914号原告:于某。被告:赵某1。原告于某与被告赵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3.婚生女赵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赵某2”。婚前,双方感情一般。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感情很差。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顾,原告靠亲朋接济维持生活。2016年9月18日,原告被迫携孩子回娘家居住。现在,双方婚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本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10月26日曾到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于2017年2月16日撤诉。现原告于某于撤诉后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故原告于某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于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仲崇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丛蕙书 记 员 贾霖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