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韩绪田、孙芝兰与耿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绪田,孙芝兰,耿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3525号原告:韩绪田,男,1937年9月9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原告:孙芝兰,女,1932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被告:耿栋,男,1977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原告韩绪田、孙芝兰与被告耿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韩绪田、孙芝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绪田、孙芝兰撤回起���。审判员 路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