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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韩绪田、孙芝兰与耿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绪田,孙芝兰,耿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3525号原告:韩绪田,男,1937年9月9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原告:孙芝兰,女,1932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被告:耿栋,男,1977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原告韩绪田、孙芝兰与被告耿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韩绪田、孙芝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绪田、孙芝兰撤回起���。审判员  路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