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4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鹏泉与赵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鹏泉,赵允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4157号原告:戴鹏泉,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吴苏元,杭州市塘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允华,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鹏泉诉被告赵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戴鹏泉负担。审 判 员 黄国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郑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