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01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西安宏强纸业有限公司与新疆元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聂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宏强纸业有限公司,新疆元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聂少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101民初198号原告:西安宏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渭丰镇定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333665414D。法定代表人:夏红星,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骁骧,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艳,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元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工业园区蔷薇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531951559。法定代表人:聂少勇,公司总经理。被告:聂少勇,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西安宏强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元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聂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西安宏强纸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西安宏强纸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西安宏强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邹永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