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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01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西安宏强纸业有限公司与新疆元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聂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宏强纸业有限公司,新疆元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聂少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101民初198号原告:西安宏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渭丰镇定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333665414D。法定代表人:夏红星,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骁骧,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艳,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元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工业园区蔷薇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531951559。法定代表人:聂少勇,公司总经理。被告:聂少勇,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西安宏强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元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聂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西安宏强纸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西安宏强纸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西安宏强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邹永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