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彭森延与宋长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森延,宋长建,白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彭森延,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长建,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月香,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02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宋长建、白月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长建、白月香银行存款67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