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牛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牛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191-1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女,1949年0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某某,女,1952年0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69年01月出生,汉族。孟某某与牛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存款账户62×××**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石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