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新余市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金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余市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金云,黎华仔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民终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市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站前西路延伸段(靠近天工大道交汇处)新余市渝水区社会(行政)服务中心内。法定代表人:肖敏,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云,男,1976年1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华仔,女,1954年2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系被上诉人杨金云的母亲,住址同上,上诉人新余市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金云、黎华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7)赣050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余市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杨金云、黎华仔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准许其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新余市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余市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上诉人新余市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尧昌审 判 员 甘致易审 判 员 赵卫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袁 文书 记 员 杨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