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3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琴香与杨从玺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琴香,杨从玺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5民初3890号原告:李琴香,女,194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德海,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从玺,男,194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机电工业学校退休教师,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李琴香与被告杨从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琴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德海、被告杨从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琴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从玺停止散布污蔑诽谤原告的虚假事实,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4820元;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杨从玺(微信名:长征)于2017年5月6日在有113名小区成员的“北岸实名群”里发表一篇长约1000字左右的文章,文章中捏造虚假事实伤害原告的人格及名誉权,引起不明真相的业主当天下午敲窗户质问原告“没羞没臊为进业委会补交物业费”,当原告走到窗户时,人走得无影无踪,原告作为一个老人独居,当时被莫名其妙地侮辱,精神承受不起,心绞痛发作,立即服用了速效救心丸并给邻居打电话陪伴。随即拨打了110,警察来了只是安慰,建议原告起诉。邻居甄洁也给杨从玺打电话,让他不要说没有依据的话。甄洁在微信群里公开了原告于2005年5月31日入住至2010年的物业费收据,但是被告置之不理,仍旧于接下来的三天继续在群里发布文章,并指名道姓捏造新的虚假事实,说“原业委会主任李琴香伙同崔丽娜等人打着维护业主权益的旗号,成立了天津市业主联合会。他们的宗旨就是抵制物业管理推行小区自治。北岸华庭就是他们的一个试点,这就是小区一年换一个物业的原因”,以上诽谤歪曲事实完全是被告自己臆想杜撰,无中生有,是可忍孰不可忍。小区自入住至今12年,分别由隽丰物业、正坤物业、国商物业服务,目前的兴龙物业是他们选出来的,2017年2月27日进驻,按被告所说岂不是要换12个物业了。被告还说了“李琴香面对700多户业主要求罢免业委会的签名都不下台”子虚乌有的事实。两个物业为什么发生血拼,原告怎么会知道。被告还说“原业委会李琴香鼓动操纵国商物业干扰兴龙物业交接制造纠纷,兴龙中套伤人致小区的物业经理被拘,资金冻结断流”,没有任何证据。原告退出业委会4年了,不在小区居住也3年了,于2016年10月才搬回住,对小区的事情很多都不清楚,被告却将两个物业血拼的事情扣到原告身上,血拼发生在2017年3月4日,当时原告的脚骨折还不能走路。这些凭空捏造的歪曲事实,原告承受不起,并给原告精神造成了很大压力,使原告彻夜不眠,身体不适,去医院看病,经检查是失眠造成的脑供血不足,轻度脑白质稀疏,引起头疼。多年来,原告被小区张贴的匿名大字报造谣诽谤,原告无奈忍受,终于被告在群里承认大字报是他写的。被告捏造的歪曲事实,原告都有充足的反驳证据。望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杨从玺辩称,原告是小区原业委会主任,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个人恩怨。由于小区物业管理混乱,业委会干扰物业正常经营和管理活动,业主之间拉帮结派,纠纷不断等原因,今年4月,被告在小区实名群里写了一篇文章谈了自己对小区造成混乱的原因。由于原告是小区第二届业委会主任,又是第三届业委会的参与者、策划者,小区出现的各项问题都与原告有关,所以在剖析问题时,必然会涉及到原告。文章没有脱离事实,况且在小区业主群里发表业主的看法也是业主的权利。被告文章里说的原告为进业委会补交了三年物业费并不是造谣诽谤,这是2011年隽丰物业的经理宋茜跟被告说过的,原告发的票据都不是进入业委会前的单据,为此被告还询问了杨晓岚(爱心护园团队发起人),杨晓岚也证实有此事,微信记录可以证明。被告文章里说的业委会主任李琴香伙同崔丽娜等人打着维护业主权益的旗号,成立天津市业主联合会,宗旨就是抵制物业管理推行小区自治,北岸华庭就是他们的一个试点,这就是小区一年换一个物业的原因,被告说的是事实。原告是天津市业主联合会的负责人,在小区公告栏张贴过。崔丽娜大肆宣扬物业自治,并多次到小区和原告会晤,原告为此解聘了隽丰物业,正坤物业干了五个月就鼓动业主不交物业费,国商物业进驻后,原告又因电梯问题与该物业产生分歧,兴龙物业进驻后小区业主还在争斗,原告频繁更换物业就是为了给小区自治铺垫。被告文章里说的李琴香面对700多户业主要求罢免业委会的签名都不下台并不是子虚乌有的,当时爱心护园团队组织业主签名罢免业委会,签名人数达到700余名,被告看过签名。原告2014年去美国,2015年回国,虽然不在小区居住,但仍以老业委会主任的身份参与和主导第三届业委会的工作,参与物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因业委会被罢免,就结束了原告在小区推行“小区自治”的主导权,原告不甘心,就挑拨业主之间的分歧,反对新业委会,阻挠新物业的招聘,鼓动国商物业制造事端就成必然,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的,都是相互关联的,怎能说国商和兴龙的交接纠纷与她无关呢。之前的大字报有的是被告替业主抄的,也有被告自己写的,是业主表达权益的一种方式,不存在违法,原告是业委会主任,当然是众矢的对象,但原告当庭提交的大字报不是被告写的。总之,被告在北岸实名群里发布的文章没有虚构事实,而且被告和原告没有个人利益冲突,不存在污蔑和诽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抗辩意见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琴香原系天津市河北区北岸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2014年后不再担任该职务。被告杨从玺的女儿系北岸华庭小区的业主,被告在该小区居住。自2017年5月6日起连续四天,被告以“长征”的微信名在北岸华庭小区有百余名微信成员的“北岸实名群”群里发表文章,提到“业委会主任李××为进业委会补交了三年物业费”“前业委会只不过是李琴香为主导的业委会的延续”“原业委会主任李琴香伙同崔丽娜等人打着维护业主权益的旗号,成立了天津市业主联合会。他们的宗旨就是抵制物业管理推行小区自治。北岸华庭就是他们的一个试点!这就是小区一年换一个物业的原因”“李琴香面对700多户业主要求罢免业委会的签名都不下台,今天它能让他的替身下台吗!他们一时也没闲着,他们在不断地进行策划,挑动,分化,瓦解的活动”“李琴香直接和间接的利用各自的弱点逐个击破。利用甄洁急需改造网吧,许愿、拉拢为其所用,利用国商亏损的心理状态,逼迫兴龙为其弥补亏损,使其成为阻挠兴龙介入的先锋,利用杨晓岚自信的弱点,间接分化瓦解新业委会”“李琴香唆使国商物业设重重障碍阻挠兴龙进入,国商为什么言而无信至今赖着不走?没有家贼引不来外鬼,国商和兴龙争斗造成兴龙伤人,致使兴龙物业在小区的主管经理被拘,资金冻结,小区改建迟缓”。2017年5月6日,原告李琴香因有人在其窗前对其进行辱骂而报警,后未果。另,天津市业主委员会联合会系天津市民政局依法批准注册并发放《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合法社团法人,法定代表人是崔丽娜。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在发表包含针对个人的批评文章时,要尊重事实,对于道听途说或者自己臆断的事情,不应用来作为批评的基础并加以传播。本案的被告杨从玺并非北岸华庭小区的业主,其并不具有以业主身份对前业委会主任进行批评的权利。其作为北岸华庭小区的住户,如对北岸华庭小区的物业管理、环境等不满意,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综合执法、街道等政府部门反映,由政府部门出面解决。作为住户,其为小区的发展发表文章亦更应注重事实,对于被告在文章中所写“业委会主任李××为进业委会补交了三年物业费”一事,原告提交了部分物业费的交费票据,被告提交了与别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其中提到“李琴香补交三年物业费”均是听宋茜及其他人所说,并未能提交足以证明“业委会主任李××为进业委会补交了三年物业费”的证据,结合李琴香当年已经被选为业委会主任的事实,其参选是符合条件的,故本院认定被告在文章中所说的“业委会主任李××为进业委会补交了三年物业费”一事失实。对于文章中所写“前业委会只不过是李琴香为主导的业委会的延续”“原业委会主任李琴香伙同崔丽娜等人打着维护业主权益的旗号,成立了天津市业主联合会。他们的宗旨就是抵制物业管理推行小区自治。北岸华庭就是他们的一个试点!这就是小区一年换一个物业的原因”“李琴香面对700多户业主要求罢免业委会的签名都不下台,今天它能让他的替身下台吗!他们一时也没闲着,他们在不断地进行策划,挑动,分化,瓦解的活动”“李琴香直接和间接的利用各自的弱点逐个击破。利用甄洁急需改造网吧,许愿、拉拢为其所用,利用国商亏损的心理状态,逼迫兴龙为其弥补亏损,使其成为阻挠兴龙介入的先锋,利用杨晓岚自信的弱点,间接分化瓦解新业委会”“李琴香唆使国商物业设重重障碍阻挠兴龙进入,国商为什么言而无信至今赖着不走?没有家贼引不来外鬼,国商和兴龙争斗造成兴龙伤人,致使兴龙物业在小区的主管经理被拘,资金冻结,小区改建迟缓”等内容,大多是被告杨从玺的个人臆断和道听途说,未能提交充足的证据对所涉事实和因果关系予以证实,基本内容失实,而且其用词偏激,容易引发小区业主对李琴香个人产生误解和不满,因微信群业主众多,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并容易被传播,故本院认定被告发表的文章使原告李琴香在北岸华庭小区的评价降低,原告李琴香的名誉权受到了损害,被告杨从玺存在过错。故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且其提交的病历记录、检查报告及收费票据不能证明与被告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从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向本院提交调查申请,要求法院到居委会、街办事处了解相关情况,收集证据,首先,本案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分别组织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5日、2017年6月15日提交证据并进行质证,2017年6月26日在最后庭审中,亦再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法庭已经给予了双方当事人充足的举证期限,在法庭辩论终结庭审结束后被告提交调查申请有明显拖延诉讼之嫌;其次,被告的调查申请内容不具体,且无证据证明属于其不能自行收集的范围。故对该调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从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李琴香名誉权的行为;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杨从玺在“北岸实名群”微信群里发布道歉函(该道歉函在发布前须经法院审核),同时将该书面道歉函张贴于天津市河北区北岸华庭小区各小区门口显著位置,时间为五日;逾期由原告李琴香将本判决书全文发布于“北岸实名群”微信群,同时将本判决书全文张贴于天津市河北区北岸华庭小区各楼栋口,时间为七日;三、驳回原告李琴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杨从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凤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飞朋书 记 员 张 烨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