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2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于苏娟娟与姜开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娟娟,姜开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673号原告:苏娟娟,女,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姜开地,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苏娟娟与被告姜开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苏娟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姜开地偿还借款15000万元。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告苏娟娟不能提供被告姜开地的准确送达地址以及详细的身份信息,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且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核实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娟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退予原告苏娟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