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石专受贿、滥用职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280号罪犯石专,男,1966年8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武宣县人,大专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专犯受贿、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3年9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以罪犯石专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石专减刑六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50.2分。该犯因犯受贿罪,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属从严减刑对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专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专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勇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