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3执10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余厚金、峡江县金鑫铁矿厂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厚金,峡江县金鑫铁矿厂,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10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余厚金,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住江西省广丰县。被执行人:峡江县金鑫铁矿厂,住所地:峡江县金江乡黑虎村,企业注册号:360823316030794。投资人:王顺根,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梁平,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余厚金与被执行人峡江县金鑫铁矿厂、梁平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金额471530元及利息,本案未执行金额471530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峡江县金鑫铁矿厂、梁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余厚金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开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