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长峰与管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长峰,管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马长峰,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管维,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开发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马长峰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国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