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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长峰与管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长峰,管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马长峰,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管维,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开发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马长峰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国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