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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5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依达学罚金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依达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571号之二移送执行人: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依达学,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知木林乡木都村2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181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缴纳罚金7000元。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依达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并依法予以冻结118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依达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