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金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夏方军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金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夏方军,夏乾茂,刘旻,宿迁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宿迁新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957号原告:义乌市金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经济开发区新科路E1号511室。法定代表人:金伟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汉操、吴志伟(实习),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x。法定代表人:夏方军。被告:夏方军,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夏乾茂,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刘旻,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宿迁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x。法定代表人:夏乾茂。被告:宿迁新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x。法定代表人:夏乾茂。原告义乌市金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夏方军、夏乾茂、刘旻、宿迁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宿迁新潮置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金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丹萍人民陪审员 楼林明人民陪审员 方义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施淑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