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家利与南关区澳洲家园平价烟酒茶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利,南关区澳洲家园平价烟酒茶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046号原告:周家利,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南关区澳洲家园平价烟酒茶超市,住所长春市南关区。经营者:欧康德本院在审理周家利与南关区澳洲家园平价烟酒茶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家利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家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纪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