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紫金城支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紫金城支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056号原告: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法定代表人:解艳燕,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冉,女,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代理人:沈益梦,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紫金城支行,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负责人:赵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新,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紫金城支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物业管理费83890.9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5628.1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3年6月1日起向济宁市兖州区华勤紫金城小区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为兖州紫金城小区28号楼1单元1号商铺、14号楼1单元1号商铺、14号楼1单元2号商铺的业主。截止目前,被告共计拖欠原告2013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83890.94元及因拖欠物业费所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5628.13元,共计129519.07元。上述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发现,涉案商铺的购买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紫金城支行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的分公司,其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绪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子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