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秀英与高娟等健康权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秀英,高娟,郑学珍,郑学芳,郑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99号申请执行人:康秀英,女,1946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高娟,女,1975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郑学珍,女,1960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郑学芳,女,195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郑学平,女,1957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康秀英申请执行高娟、郑学珍、郑学芳、郑学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1903号民事调解事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