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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9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忠生与永康市延煌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生,永康市延煌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974-1号原告:王忠生,住所地大连市。被告:永康市延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法定代表人:吴强,经理。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系该公司法务,住北京市。原告王忠生与被告永康市延煌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忠生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柳 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