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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何卫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卫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40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卫星,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高要市,汉族,小学文化,在业,住广东省高要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4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7年7月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卫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运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卫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何卫星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G321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径基塘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何卫星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73.9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何卫星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卫星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何卫星的供述及辩解、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信息查询,车辆类型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违法车辆类型鉴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视听资料,前科查询表,查获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卫星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卫星在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卫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随案移送的摩托车一辆,经审查,因该车权属不明,本院不予处理。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卫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8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文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