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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卢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刑初361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5月26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卢某某、辩护人安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6日19时20分,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豫N×××××小型轿车,沿S211省道有北向南行驶到王桥乡王桥集十字街北侧,与行人梅某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梅某2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梅某2系车祸致颅脑、腹部严重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经民权县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梅某1的证言、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被害人梅某2个人信息、被告人卢某某信息、驾驶证行车证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公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报案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卢某某系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判处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