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洪祥与刘伟杰、广州市中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祥,刘伟杰,广州市中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民初2225号原告:李洪祥,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刘伟杰,男,199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广州市中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汪剑霞。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陈勇。原告李洪祥诉被告刘伟杰、广州市中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宽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祥,被告刘伟杰,被告中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剑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紫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九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事故发生的概况:2017年2月18日23时13分,刘伟杰驾驶登记在中宽公司名下的粤A×××××牌小型面包车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怡乐路路段中国海事对开路面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导致原告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刘伟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三、受害人概况:原告为广州户籍城镇居民,从事快递员工作,月均应发收入5100元,事故造成其右足外伤。四、财产损失:原告依据手机维修票据340元、电动车维修票据1045元主张维修费1425元。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五、医疗费:8812.79。六、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天×住院16天=1280元七、误工费。5100元/月÷30天/月×37天(误工时间为住院16天+出院后全休21天)=6290元。八、交通费:原告主张400元。本院酌情支持200元。九、精神损害赔偿:原告主张2000元。因原告伤情并未构成伤残,故本院不予支持。十、肇事车辆投保情况:紫金公司承保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十一、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刘伟杰是中宽公司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因紫金公司承保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紫金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已如上所述核实完毕,不再赘述。则本院核实原告因本次事故的损失共17582.79元,均未超出交强险各分项的赔偿限额,故均应由紫金公司负责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122000元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维修费共17582.79元给原告李洪祥。二、驳回原告李洪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5元,由原告李洪祥负担40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担265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李洪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曹子彦人民陪审员 禤晓婷人民陪审员 李景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 颖杨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