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异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淑芬与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芬,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异135号异议人(案外人):张淑芬,女,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白云宾馆。委托代理人:刘焕文,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理人:刘树全。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法定代表人:唐梓皓,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时,案外人张淑芬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淑芬称,我使用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开发建设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景泰苑商住楼小区,在中国银行经棚支行独立开设帐户,所有住房公积金借款、按揭贷款往来款项均通过该帐户往来,本帐户的资金与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关,2017年6月12日我办理银行业务发现该帐户被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局人网上查封,经了解是被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贵院申请执行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被查封,我虽挂靠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但开设的该帐户资金全部是我开发建设景泰苑商住楼小区的往来款项,与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关,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解除对我使用的中国银行经棚支行银行帐户(帐号为×××)的查封。本院认为,异议人张淑芬称其为中国银行经棚支行银行帐户(帐号为×××)的实际开户人,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我院依据申请执行人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经棚支行的帐户(帐号为×××)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淑芬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翁秀财人民陪审员 孙亚楠人民陪审员 王贵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慧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