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24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1485号原告: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镇新开路(茂源新村2#1501号)。法定代表人:常笑,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于敏,女,43岁,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美霞代理审判员 王 星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邢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