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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刑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邱某某;张某;许某某;王某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邱某某,张某,许某某,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刑终91号原公诉机关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某某,男,出生于1968年11月27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杭锦后旗,捕前租住于杭锦后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锦后旗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某,别名邱某,男,出生于1990年7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杭锦后旗,捕前住杭锦后旗。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7日被羁押至看守所;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锦后旗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出生于1995年7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杭锦后旗。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月4日被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7日被羁押至看守所,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逮捕。2017年3月30日被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许某某,别名许某某,男,出生于1962年5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杭锦后旗。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1月28日被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5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锦后旗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别名二某,男,出生于1994年1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杭锦后旗,捕前住杭锦后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7日被羁押至看守所,同年4月10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经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2016年9月6日被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审理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邱某某、张某、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5)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2)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中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作案工具砍刀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同级人民检察院及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王某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王某某以“量刑重、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其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请求改判缓刑”等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邱某某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重、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请求改判缓刑”等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张某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重、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请求改判缓刑”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5)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二、发回杭锦后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瑞娜代理审判员  郭军伟代理审判员  吕连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益田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