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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秀华与闫玉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华,闫玉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893号原告:刘秀华,女,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天津金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玉梅,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B座18、19层。负责人:马国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娟,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原告刘秀华与被告闫玉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秀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故原告刘秀华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秀华负担。审判员  王学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晓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