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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文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文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474号申请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30号。法定代表人:杨文领,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秋,男,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万文生,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万文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万文生名下的位于滦平城关北大街六一小区的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滦平县房权证7111**号)及位于滦平金融胡同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滦国用(2004)第0349号)进行保全。申请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万文生名下的位于滦平城关北大街六一小区的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滦平县房权证7111**号)及位于滦平金融胡同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滦国用(2004)第0349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