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6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广东快与台州经济开发区龙骏塑料制品厂、洪道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快,台州经济开发区龙骏塑料制品厂,洪道荣,杨林淦,管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212号原告:广东快手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新马莲村云莲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05329006。法定代表人:彭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台州经济开发区龙骏塑料制品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经中路***号*幢*层西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01000002204。执行事务合伙人:洪道荣被告:洪道荣,男,196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被告:杨林淦,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管忠伟,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广东快手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经济开发区龙骏塑料制品厂、洪道荣、杨林淦、管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快手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管忠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快手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快手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管忠伟的起诉。审判员 龚国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全纯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