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4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陵川县城北建材水暖物资经销部与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陵川县城北建材水暖物资经销部,武帆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4民特6号申请人:陵川县城北建材水暖物资经销部。住址:陵川县望洛北路乡镇局楼下。负责人:和俊芳,女,1975年1月6日生,住陵川县,系陵川县城北建材水暖物资经销部业主。申请人:武帆,男,1981年5月27日生,汉族,陵川县人。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陵川县城北建材水暖物资经销部与武帆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19日经陵川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当事人武帆欠当事人陵川县城北建材水暖物资经销部买卖合同货款15220元;于2017年8月15日履行5000元;2017年10月15日前履行5000元;2017年12月15日前履行522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陵川县城北建材水暖物资经销部与武帆于2017年7月19日经陵川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秦宏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嘉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