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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航宝胜(四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陕西西咸空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航宝胜(四川)电缆有限公司,绿地集团陕西西咸空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2009号申请人:中航宝胜(四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绵竹江苏工业园泰州路2号。法定代表人:蒋宏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军,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绿地集团陕西西咸空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空港大道东段航材大楼109室。法定代表人:陈军。原告中航宝胜(四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陕西西咸空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航宝胜(四川)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绿地集团陕西西咸空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829120.46元范围内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财产线索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华陆大厦支行,账号:xxxxxxx)。申请人以自己所有的JLKΦ630/6+12+18+24框型绞线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陕西西咸空港置业有限公司829120.46元范围内的财产;二、对担保物申请人中航宝胜(四川)电缆有限公司框型绞线机一台予以查封、扣押(型号:JLKΦ630/6+12+18+24),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4665.60元,由申请人中航宝胜(四川)电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小林人民陪审员  陈加绵人民陪审员  李太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