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婉卿、郑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婉卿,郑丽华,郑建龙,郑建民,郑建华,曾国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374号申请执行人:王婉卿,女,1939年11月14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郑丽华,女,1961年5月2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郑建龙,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郑建民,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郑建华(又系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曾国川,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婉卿、郑丽华、郑建龙、郑建民、郑建华与被执行人曾国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志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