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士忠与被告黄建萍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忠,黄建萍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861号原告王士忠,男,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青海省柴达木监狱民警,住格尔木市警苑小区1号楼2单元102室,身份证号632801196809290910。被告黄建萍,女,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无业,住格尔木市盐桥中路3号12号楼1单元201室,身份证号63280119770912052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忠与被告黄建萍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士忠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士忠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士忠承担。审 判 长 孙修乙审 判 员 吕玮& # xB;人民陪审员 金 光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静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