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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舒革军与黄锋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革军,黄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240号申请执行人:舒革军,男,汉族,1971年5月8出生,务农,住溆浦县。委托代理人:夏健生,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溆浦县。被执行人:黄锋,男,汉族,1975年3月4日出生,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革军与被执行人黄锋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锋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300000元,缴纳执行费4400元。申请执行人舒革军与被执行人黄锋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224民初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继刚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邓以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