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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2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方智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2116号之一被执行人方智敏,女,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刑初字第251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方智敏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花城名苑二期12号地下车库一间使用权(使用面积约为19.04平方米)。2017年6月28日,竞买人冯林军以105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方智敏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花城名苑二期12号地下车库一间使用权(使用面积约19.04平方米)[内容详见深国策评字HZ(2017)04001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冯林军(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车库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冯林军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