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徐冰冰与张浩、鞠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冰冰,鞠娜,张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1287号原告:徐冰冰,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祥龙驾校副校长,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军(被告之夫),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告:鞠娜,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张浩,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泊头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英,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冰冰与被告鞠娜、被告张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徐冰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徐冰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冰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冰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