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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辖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方亚钦与张翠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亚钦,张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辖17号原告:方亚钦,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张翠华,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方亚钦与被告张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方亚钦诉称,被告张翠华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于2015年3月14日出具借据一张,书面约定了利息、违约责任等,借款后被告利息仅支付至2015年7月14日,未还本付息,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和利息(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方亚钦的二哥方亚强系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原反贪局副局长;方亚强的女婿是云霄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且被告张翠华的父亲张达宗曾向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控告“本案借款为非法债务,原告方亚钦有家族成员在云霄县公、检、法机关任职,其势力形成关系网及保护伞等”;故云霄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云霄县人民法院认为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回避情形,云霄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的理由和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洪丽萍审判员  易惠莲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艺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