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辖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方亚钦与张翠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亚钦,张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辖17号原告:方亚钦,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张翠华,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方亚钦与被告张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方亚钦诉称,被告张翠华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于2015年3月14日出具借据一张,书面约定了利息、违约责任等,借款后被告利息仅支付至2015年7月14日,未还本付息,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和利息(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方亚钦的二哥方亚强系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原反贪局副局长;方亚强的女婿是云霄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且被告张翠华的父亲张达宗曾向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控告“本案借款为非法债务,原告方亚钦有家族成员在云霄县公、检、法机关任职,其势力形成关系网及保护伞等”;故云霄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云霄县人民法院认为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回避情形,云霄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的理由和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洪丽萍审判员 易惠莲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艺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