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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2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振国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车建军、唐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车建军,唐志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2民初192号原告:李振国,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五团无业人员,住该团创业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斌,车排子垦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奎屯市团结北街23号。法定代表人:夏远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莉,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奎屯市绿荷里。被告:车建军,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五团个体司机,住该团兴隆里。委托代理人赵延勤,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志勇,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五团个体司机,住该团商贸里。委托代理人曾凡伟,新疆年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振国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车建军、唐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振国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振国因需另行收集证据,为此原告李振国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李振国负担。审判员  庞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