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金志、邵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志,邵侠,张凤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刑初26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志,男,汉族,1952年3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文盲,农民,住濉溪县。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1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1989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3年6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5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5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辩护人金绍辉,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邵侠,女,汉族,1965年7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住濉溪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凤侠,女,汉族,1967年4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濉溪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抓获,当月2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2日被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志恒,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谢楠,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志、邵侠犯盗窃罪,被告人张凤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志及其辩护人金绍辉、被告人邵侠、被告人张凤侠及其辩护人谢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陈金志在濉溪县百善医院东某旭超市门前,用自制开锁工具盗撬百善镇叶刘湖村杜家庄村民杜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富百代牌三轮电动车时,被濉溪县公安局百善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158元。2、被告人邵侠在明知被告人陈金志有多次盗窃前科的情况下,主动向陈金志要求弄(盗窃)一辆三轮电动车。2016年12月18日上午,陈金志在濉溪县徐楼村徐楼街西头,将百善镇苇波村大杨家村民赵某的一辆百氏康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并于当日中午在濉溪县临涣镇临涣街灯塔东侧邵侠家门口,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周学全与邵侠夫妇。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220元。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2016年11月的一天11时许,被告人陈金志在濉溪县长途汽车站北六七米处的一个商店门前,使用自制开锁工具盗窃新日牌黑红色小型二轮电动车一辆,后骑回家自用。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620元。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予以扣押。4、2016年12月1日9时许,被告人陈金志在濉溪县百善镇玉迪旭超市门前,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黄某的一辆福星白龙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凤侠。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988元。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5、2016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陈金志在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书香雅苑17栋3单元楼下车库门前,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于某的一辆舒安达电动车盗走,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凤侠。张凤侠又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濉溪县临涣镇大高庄村民吴某。经鉴定,被盗动电动车价值1632元。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6、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陈金志在百善镇玉兰育婴坊门前,使用自制开锁工具盗走李某的一辆江苏宗申牌三轮电动车,后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凤侠。张凤侠又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濉溪县临涣镇沈圩村贺庄村民贺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5520元。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7、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陈金志在百善镇百善街谢燕超市门前,使用自制开锁工具盗走张某1的一辆海宝牌三轮电动车,后以1500元卖给被告人张凤侠。张凤侠又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临涣镇临涣村村民郭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840元。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8、2016年12月份,被告人陈金志将所盗的一辆欧皇牌黄橙色大型三轮电动车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凤侠。后张凤侠又以2900元的价格卖给临涣镇石集村村民石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5475元。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后并予以扣押。9、2016年7月份,被告人陈金志将在百善镇徐楼街盗窃的一辆雅士迪牌电动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凤侠。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680元。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予以扣押。10、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金志在濉溪县百善镇徐楼街与S202省道交岔口南七八米左右的一排楼房门前,使用自制开锁工具盗走张敏的一辆蓝色佰士康牌三轮电动车。后以9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凤侠。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240元。11、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陈金志在濉溪县百善镇徐楼街邮政储蓄银行南边澡堂的巷子内,使用自制开锁工具盗走袁某的一辆春彭牌三轮电动车。后以7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凤侠。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908元。12、2016年12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陈金志在百善镇红绿灯东边百善医院西边,使用自制开锁工具盗走马某的一辆豪狮牌三轮电动车,后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凤侠。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5594元。另查明:濉溪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陈金志处扣押作案使用的T型开锁工具二个;被告人张凤侠明知电动车系陈金志盗窃所得,仍予以多次收购,价值32497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凤侠退赔被害人袁某经济损失1908元,退赔被害人马某经济损失5594元,退缴违法所得69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金志、邵侠、张凤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核查证明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相关物证,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濉溪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被害人杜某1、赵某、黄某、于某、李某、张某1、袁某、马某的陈述,证人杜某2、邵某、吴某、贺某、郭某、石某、张某2、郑某、周某等人的证言及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98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邵侠事前与陈金志通谋,事后收购陈金志盗窃所得的三轮电动车一辆,价值3220元,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张凤侠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九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324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陈金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邵侠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陈金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张凤侠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金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邵侠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三、被告人张凤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陈金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一百元,被告人张凤侠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九百四十元,予以追缴(张凤侠的违法所得已追缴)。扣押在濉溪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T型开锁工具二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丁 峰人民陪审员 张裕林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