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汤光辉与黄金华、王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光辉,黄金华,王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392号原告:汤光辉,男,1976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黄金华,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被告:王美华,女,1972年11月04日出生,住。原告汤光辉与被告黄金华、王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汤光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黄金华、王美华的银行存款25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财产。抚州市众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汤光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金华、王美华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黄金华、王美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根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