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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李士民、程相君、武陟县歌乐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李士民,程相君,武陟县歌乐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住所地;焦作市工业东路。被执行人李士民,男,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王母泉村四街**号。被执行人程相君,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谢旗营镇后高村*号院。被执行人武陟县歌乐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东三环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李士民、程相君、武陟县歌乐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蒋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