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3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3386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与芮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芮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3386号原告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东路麻巷东首。法定代表人钱剑峰,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华阳,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芮亮,男,1990年12月28日生,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与被告芮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华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芮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担保公司诉称,被告芮亮因购房所需,于2015年6月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借款20万元,期限20年,原告对该项借款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芮亮以其所购的坐落本市水韵华庭2幢乙单元201室的房屋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连续多期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应公积金中心要求多次代偿了借款本息,全部代偿金额合计5369.09元。原告履行完保证责任后,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还款但其未予答复。现起诉要求其立即支付已代偿的借款本息5369.09元,并支付聘请律师的代理费用2500元以及本案的诉讼费用,若被告不能支付上述应付款,原告有权将其抵押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芮亮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3日,被告芮亮与建设银行、公积金中心、担保公司签订了一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芮亮向公积金中心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本市水韵华庭2幢乙单元201室的房屋。借款期限为20年,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35年6月23日止,利息为月利率3.125‰,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担保公司为被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还约定,发生争议,向担保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同日,被告芮亮与担保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将其购买的本市水韵华庭2幢乙单元201室的房屋抵押给担保公司,作为担保公司为其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担保公司代偿的本息、逾期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现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工商银行、公积金中心依约向被告芮亮发放了借款。后因其未能按期还款,担保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公积金中心代偿了借款本息5369.09元。现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请。上述事实有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他项权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证明书、催收函、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芮亮与建设银行、公积金中心、担保公司间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以及芮亮与担保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履行。担保公司代芮亮向公积金中心偿还借款本息5369.09元,依法有权向其追偿。芮亮与担保公司就本市水韵华庭2幢乙单元201室的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担保公司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又因作为反担保的《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担保范围明确约定了包含律师费,故对于担保公司要求芮亮支付其为追偿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芮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芮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项5369.09元。二、芮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如芮亮未履行还款义务,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有权以设定抵押的水韵华庭2幢乙单元201室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芮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雯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