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润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润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344号申请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浚河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03CWXM。法定代表人:王运斌,董事长。被申请人:平邑县润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丰阳镇原西皋工作区内。法定代表人:杨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邑县润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平邑县润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平邑县润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二、查封被申请人平邑县润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冀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