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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囤、王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张囤,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王健,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王昊,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安县宝荣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王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张囤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王昊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